民间借贷利息应否缴税?

 

案情: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为1.5%,借期一年。期满,李某要求张某偿还本息合计118万元,张某提出应扣除李某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3.6万元,不同意按李某要求支付118万元,李某认为,从来没有听说民间借贷有人纳税的,不应扣除3.6万元。
评析: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王闯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涉及民间借贷所得利息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平衡社会财富,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有效手段。但在现实中,确实大多数人都没有这个缴税意识,其实,我国早于1980年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在1993年和1999年进行过两次修正。根据规定,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且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该法第9条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民间借款产生的利息当然属于纳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出借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借入方则为扣缴义务人。本案中,张某作为借入方,系支付利息的一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代缴李某应得利息20%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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