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接到骚扰电话时是否想过你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

 


“你好李先生,我是淮安锦绣装饰城的小吴,您家房子近期有无考虑过装修呢?”

“您好李先生,您近期有无考虑过购买家具呢?”

……

日常生活中,我相信每个人都会接到一些某名来电,尤其当你购房、租房或是车险要到期时,每天电话、信息源源不断。当你忙了一天刚要休息时,突然电话响起,拿起电话发现是保险公司推销保险,此时你是何心情;当你正在开车时,电话响起,以为是客户,结果是家装公司推销装修,此时你因接听电话被交警扣分或是险些酿成交通事故时,你又是何心情。当你正在遭受这些电话的骚扰时,你是否想过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不然推销员怎么知道你姓什么呢,怎么知道你要装修或租房呢?怎么知道你的车险将要到期呢?我们的个人信息又是被谁泄露的呢,如何泄露的呢?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被告人赖某于20063月至20096月,通过发布互联网广告和发放名片等形式,以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价格对外承揽讨债、寻人、婚外恋跟踪取证等业务。为此,被告人赖某多次以人口信息每条50元、未退房的宾(旅)馆信息每条1000元的价格向上海市金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士官郑某(另案处理)购买各类个人信息近千条,并先后支付给郑某27万余元。其中,20093月至6月,被告人赖某从郑某处购得个人信息40余条,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092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非法泄露、出售、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的时候,或者是一些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时,凡是收取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收入信息、家庭住址信息、联系方式等等的都是要有法律依据,同时必须承担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非有法律规定不得泄露。

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总要留下一些个人信息,比如看病挂号、银行存钱、签订合同、办理房屋登记等等,国家机关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在依据法律的规定留下我们个人信息的同时,也要承担保密义务。当然,我们每个人也要有法律意识,不出售、不购买他人的个人信息,更不能以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我们发现个人信息已经泄露时也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李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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