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妄之“债”说“不”

      20181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更加详细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作为普通民众,下面周乐律师带领大家解读。

一、打借条的时候尽量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画押。

要求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共同签字,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一方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有哪些?

参考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周乐律师解读:将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家庭日常生活形成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地位平等和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有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举证?

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规定,债权人在主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时,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否则法院不支持相关诉讼请求。

因此,债权人在此时需要举出举债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

周乐律师解读: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能够促进债权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引导相关主体对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从而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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